(2019)京民辖终118号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杨艳 张华张爽
案号:(2019)京民辖终118号
案件类型: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19-06-17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猿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猿创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诚联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诚联众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8)京73民初110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
京诚联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18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项目开发合同书(千寻网
开发)》(合同编号为
-180522,以下简称项目合同)。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周期自2018年5月22日至2018年8月8日,合同总价为180000元,由被告完成千寻网
项目开发。原告已按照项目合同第六条约定,支付了90000元。被告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于项目合同期满之日,将项目开发功能完成并正常上线运营。然而,项目合同并未得到顺利履行,被告无故拖延履行合同。被告在
页面设计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
设计问题,并非一次性解决,而是原告催一次,解决一点问题,从而导致时间拖延。合同期满之后,被告仅仅勉强交付了
页面设计。合同到期之日,被告并未交付合同约定的成果。以至于今日,被告仍然在找借口拖延,未交付任何和合同约定的成果。被告未安排专业的技术人员与原告进行直接对接,且被告对原告的项目不重视,是合同无法顺利履行的重要原因。纵观本案事实,是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项目周期拖延,从而发生根本违约。被告根本违约的行为,导致原告的项目无法正常上线,致使原告遭受了相应的房屋租金、人员费用及预期利润等经济损失。故原告京诚联众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1.判令猿创源公司返还合同价款90000元;2.判令猿创源公司支付违约金54000元;3.判令猿创源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4.判令猿创源公司赔偿律师费2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猿创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猿创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由于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为北京市海淀区,且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不属于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因此,本案应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基于《项目开发合同书》所产生的合同纠纷,涉及的项目名称为千寻网
开发,标的属于计算机软件,系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猿创源公司的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异议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北京猿创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猿创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履行《项目开发合同书》引发的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为本案是否系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根据京诚联众公司提交的《项目开发合同书》和
设计图片内容,本案所涉开发项目为千寻网
,实质为手机软件程序的开发。整个合同履行包含项目的程序功能设计、程序页面设计、程序运行维护、项目验收等内容,故本案系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属于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对于猿创源公司关于本案系一般承揽合同纠纷而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本案被告猿创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故一审法院作为北京市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猿创源公司的上诉主张,缺少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民事管辖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猿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 艳
审 判 员 张 华
审 判 员 张 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丁建中
书 记 员 张铱婷
- 专长: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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