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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民终146号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高鲁军  席建霞陈茂华

案号:(2019)鲁08民终146号

案件类型: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19-04-09

案由: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阜市好声音主题音乐会所(以下简称曲阜好声音会所)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乐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乐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曲阜市人民法院(2018)鲁0881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曲阜好声音会所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乐源公司诉讼请求;由北京乐源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是否享有诉争作品的版权也是不明确的。2、北京乐源公司的取证行为存在瑕疵,不能证明曲阜好声音会所存在侵权行为。首先,取证采取偷拍、偷录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其次,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取证地点就是曲阜好声音会所的经营场所,其提交的消费发票也不是曲阜好声音会所出具。3、一审法院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缺乏相关依据。一审法院应当结合侵权地的消费水平、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综合判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北京乐源公司当庭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原告诉称

北京乐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曲阜好声音会所:赔偿北京乐源公司经济损失6912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12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出版的《华纳流行经典合辑》(音像制品编码ISBN978-7-88106-143-6),内有13张DVD光盘,专辑外包装背面及每张光盘正面均标有“版权所有人/提供: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华纳公司)等字样,13张DVD光盘中包含《风筝》、《哥们儿》、《天使的翅膀》、《嘻唰唰》、《男人KTV》等216首MTV音乐电视制品。这216首MTV音乐电视制品均以特定的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摄影、录音、剪辑、合成等方式制作而成。

2016年7月1日,亚洲华纳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一份,载明:亚洲华纳公司为甲方,北京乐源公司为乙方,甲方将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的作品及制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授权许可的方式授予乙方,同意在乙方指定的歌曲数据库中存储相同的授权著作后,将歌曲数据库中之授权著作、授权著作信息,经由硬盘拷贝、光盘拷贝、数码格式拷贝、因特网传输向“线下”卡拉OK经营领域提供歌曲复制,并许可其放映授权著作的一种商业运作形式。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对涉嫌侵犯授权著作复制权、放映权的主体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授权证明书》后附授权著作清单一份,共包含415首MV音乐电视制品,其中包括上述《华纳流行经典合辑》中的216首MTV音乐电视制品,也包括涉案的《风筝》、《哥们儿》、《天使的翅膀》等136首MTV音乐电视制品。

2018年1月18日,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公证人员随同北京乐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指派的人员来到曲阜市大成路的好声音KTV,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消费,在KTV113房间内操作点播机,依次播放涉案的136首MTV音乐电视制品,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取得盖有“曲阜市家家亲水饺馆发票专用章”的金额均为50元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三张(共150元),商户名称为“曲阜市带她来海鲜自助烧烤火锅店”的金额为120元的易通支付刷卡单一张。聊城市鲁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制作了(2018)鲁聊城鲁西证民字第1714号公证书,并将本次所拍摄的音像视频资料刻录成光盘进行公证。

另查明,北京乐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用1000元。

再查明,曲阜好声音会所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曲阜市大成路1号,经营者杨佰振。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华纳流行经典合辑》中的21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表演、摄影、剪辑、造型等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独特构思和编排取舍,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一审法院对本案的相关问题评判如下:

一、关于北京乐源公司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华纳流行经典合辑》合法音像出版物及相应的公证书,证明亚洲华纳公司为该音乐电视作品合辑的著作权人;同时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对于《授权证明书》的公证书,证明亚洲华纳公司作为《风筝》、《哥们儿》等216首MTV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授予北京乐源公司,北京乐源公司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对北京乐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予以认定。

二、关于曲阜好声音会所相关行为的性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曲阜好声音会所未经北京乐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营业性播放《风筝》、《哥们儿》、《天使的翅膀》等1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该1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包含在上述《华纳流行经典合辑》内,曲阜好声音会所对此未提出异议,事实清楚。曲阜好声音会所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北京乐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关于责任承担。如前所述,曲阜好声音会所未经北京乐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营业性播放《风筝》、《哥们儿》、《天使的翅膀》等1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北京乐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北京乐源公司要求曲阜好声音会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曲阜好声音会所基于其著作权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北京乐源公司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案北京乐源公司的损失和曲阜好声音会所获利均无法查明,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考虑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知名度、制作成本、流行程度以及被告的侵权情节、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曲阜好声音会所应当赔偿的数额为41800元。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曲阜好声音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乐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8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4元,由曲阜好声音会所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曲阜好声音会所和北京乐源公司均未提交任何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相同,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北京乐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曲阜好声音会所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三、如果被诉行为构成复制权、放映权侵权,曲阜好声音会所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一、北京乐源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的问题。曲阜好声音会所上诉主张,北京乐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版权不明确。本案中,其一,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华纳流行经典合辑》合法音像出版物及相应的公证书,且专辑外包装背面及每张光盘正面均标有“版权所有人/提供:亚洲华纳(北京)音乐娱乐咨询有限公司”等字样,可以证明亚洲华纳公司为该音乐电视作品合辑的著作权人;其二,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对于《授权证明书》的公证书,证明亚洲华纳公司作为《风筝》、《哥们儿》等216首MTV音像作品的著作权人,将上述作品的放映权授予北京乐源公司,北京乐源公司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北京乐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北京乐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对涉嫌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二、关于曲阜好声音会所的被诉行为是否侵害了涉案作品的放映权问题。北京乐源公司主张曲阜好声音会所侵害了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曲阜好声音会所未经北京乐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营业性播放《风筝》、《哥们儿》、《天使的翅膀》等1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该136首MTV音乐电视作品包含在上述《华纳流行经典合辑》内,曲阜好声音会所对此未提出异议,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曲阜好声音会所的前述行为侵犯了北京乐源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

三、关于曲阜好声音会所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本院认为,如前所述,曲阜好声音会所的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音乐电视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侵权情节以及北京乐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41800元的赔偿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曲阜好声音会所主张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但其亦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综上,曲阜好声音会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5元,由上诉人曲阜市好声音主题音乐会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高鲁军

审判员  席建霞

审判员  陈茂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韩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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