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782刑初27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782刑初2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判决
审判日期:2020-03-19
案由:诈骗罪
审理经过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20]4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志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傅某某及其辩护人杨琳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至今,被告人傅某某在义乌市范围内多次通过谎称购买装潢材料骗取他人信任,并以假装借钱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200元,后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当场查获涉案人民币2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17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假借购买装潢材料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信任,后以急需用现金借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3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1人民币700元。
3.2019年7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金某人民币300元。
4.2019年7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2人民币500元。
5.2019年8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2人民币1100元。
6.2019年10月28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傅某某至义乌市,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傅某某已于2019年11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傅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傅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及本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且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何某1、金某、张某2、何某2、陈某的陈述,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认罪认罚具结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傅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赃款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楼舒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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