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4刑初7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0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794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9月3日,被告人李在北京市昌平区以能够帮助孩子转学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李于2020年6月11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家属已于2020年6月13日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具有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至本院)。
二、随案移送黑色华为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李。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晓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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