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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8刑初152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9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528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20〕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于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虚构有固定工作、固定住址等事实,骗取被害人韩某(女,56岁)信任并成为男女朋友。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刘某某在该住所地,谎称同事老黄突发脑梗需要用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0000元。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又从他人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购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的房屋所有权证1本,经鉴定系伪造。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将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予被害人韩某保管。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因其他案件被公安机关传唤,2020年6月30日被解除传唤。当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太平庄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钱款未起获。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属协助下赔偿被害人韩某人民币200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金某的证言,照片,受案登记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谅解书,视听资料,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亦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将涉案钱款退赔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30日起至2021年1月2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证物,予以保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小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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