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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153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1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153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孙某在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附近,使用孙某车牌号为×××的东风雪铁龙轿车,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理赔金共计人民币11620元,归其个人使用。

被告人孙某于2019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岳各庄派出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赃款已退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何某、孙某、吴某证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车辆定损及领款人信息打印单、照片、车险理赔调查委托书,民太安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介绍信、退款申请书、收据、谅解函,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吴 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建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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