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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6刑初1192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6刑初1192号    

北京市丰台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中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8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杜家坎北京银行前,以自己能够帮助被害人李某取消其失信黑名单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长辛店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尾号9517的北京银行账户明细,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李某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询问录像,被害人李某书写的谅解书、收条,被告人李某供述,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李某到案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本院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仇春子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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