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8刑初795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795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二部科技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3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超、代理检察员高恒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刘岩岩、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刘惠军、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李定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刘某3通过他人伪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利用上述印章伪造《某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
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1利用上述伪造的协议书作抵押,通过向被害人白某(男,39岁)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同)。自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1共归还被害人白某49.855万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立案,被告人王某某1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于同日协助民警将将被告人刘某3抓获,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3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对上述被告人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认为指控的犯罪数额有误,本金有100万多一点,案发前还了49万多。其辩护人认为,是李某某2发起的犯意,主要是李某某2和刘某3伪造的公章,应认定王某某1系从犯,她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她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2具有立功表现,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他从宽处罚。
被告人刘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3认罪认罚,希望法庭对他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刘某3于2017年5月,通过他人伪造“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后利用上述印章伪造《某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一份。
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1利用上述伪造的协议书作抵押,通过向被害人白某(男,时年39岁)借款的形式,骗取被害人白某人民币175万元(以下币种同)。自2017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王某某1共归还被害人白某49.855万元。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0日立案,被告人王某某1于2019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于2019年8月2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某2于同日协助民警将被告人刘某3抓获,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王某某1的供述,证明其用假的合同从白某处贷款共计200多万,目前还欠一百零几万没有还清。其很早就认识一个叫老李的人,2017年4月,老李组织流动牌局,赌博牟利。老李邀请其去玩牌,其去了。有一次牌局上,老李跟其说可以拿假的腾退合同从他朋友老张的门路借到钱,然后老李拿着这些钱跟他朋友刘某3一起放贷,盈利了跟其分成,具体操作不用其管。随后,其按照对方要求将一份其父母那里的真的腾退合同的复印件中写有被腾退人的那一页提供给了老李和刘某3。很快他们做好了一份假合同,被腾退人由其母亲换成了其,别的内容和真的一模一样。老张开着车带着其、老李到了一个4S店,老张给白某打电话,让白某带其去公证处其二人在西直门的公证处签了合同,约定其以手里的腾退合同作抵押,从白某处以投资做生意的名义借出50万元。随后白某将这笔钱转账到其工商银行储蓄卡。随后,其全部取出现金,支付给白某利息4万元。其去老李的牌局给了他20万现金,又借给他7.5万元,剩余的其用来玩牌赌博和个人消费了。三个月以后这50万元就全都没了。之后,其再次以那份假的腾退合同从白某处借出35万、40万、50万、33万、10万元。拿到钱后陆续还了白某一部分钱,目前还剩一百万多一点没还。其借出来的钱有一部分给老李放贷去了,还有剩余一半其自己消费和参与赌博了。其从白某处借来的200余万元中,其前后给了老李转账7.5万元,现金2万元,作为他的好处费。其给了刘某3将近7万,作为他的好处费,都是牌局上给的。借来的钱都被其赌博挥霍没了。其不欠李某某2的钱。其向白某贷款时本身没有什么还款能力。
2.被害人白某的陈述,证明其被王某某1用伪造的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骗取借款218.3万元,目前损失共计125万余元。2017年4月,其通过朋友小李认识了王某某1。王某某1找到其想用持有的《某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作抵押从其这里借些钱进行资金周转。2017年5月31日上午,王某某1将协议书以及一份写有王某某1给其提交的文书的收条给其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当天其和她签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其出借50万元给她。2017年5月31日17时17分许,其通过手机转账50万元给王某某1。2017年5月31日到10月31日间,每个月王某某1会给其指定账户打款4万元作为部分本机和利息,共计还了其28万元,当月她往其指定账户还了4.15万元。2017年7月7日,王某某1再次以协议书抵押借款35万元,这笔2017年7月7日至10月6日,每月支付给其2.8万元,共计11.2万元。2017年9月14日她再次以相同方式从其借款40万元,2017年9月15日和10月10日,分两次共计给其6.4万元。2017年10月10日,再次以相同方式从其借款50万元,当天支付给其4万元作为本金及部分利息。2017年12月26日,她又借33.3万元。2017年12月27日,又借10万元。这两笔钱她很快就给其还清了。2018年2月,其在朋友处也见到了这份协议书,其就怀疑被骗了。其找到王某某1对质,她承认合同是假的。后来她一直没还钱。
除了上述证据之外,公诉人还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的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3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李某、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某地区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京公司鉴文字[2019]第291号鉴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户籍材料等证据。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某某1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辩称其不认识刘某3,其没有跟他们一起去做假合同。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李某某2和刘某3提起犯意。
被告人李某某2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刘某3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庭认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均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调取,形式、来源合法,均可作为定案依据使用。对被告人王某某1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将与其辩解及辩护意见在下文一并论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3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指控被告人李某某2、刘某3犯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本案的犯罪数额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和被害人白某关于借款数额的陈述内容一致,而对于还款数额,白某的陈述与银行转账记录吻合,王某某1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故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因此,本院对上述辩解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1、李某某2、刘某3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对其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2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在量刑时将予以体现。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29年8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2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3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王某某1向被害人白某退赔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一千四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于 洋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人民陪审员 李秋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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