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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1刑初164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1081刑初1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2-18

审理经过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君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6日期间,徐伟东、盛强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温岭市泽国镇嘉凯城一楼开设马山电玩城,该电玩城内摆放赌博机供人赌博非法获利。被告人李某某从2019年2月份开始负责管理电玩城的日常经营以及赌博人退币退款,并从退币退款中收取10%手续费,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经手的退币退款金额累计达人民币389000元以上。

2019年7月17日,温岭市公安局温峤镇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路桥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徐某、盛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吴某1、陈某1、杨某、刘某、吴某2、黄某、陈某2、孙某等的证言,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提取数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人口信息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与人结伙,帮助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全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至于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电玩城的日常管理,其个人获利为赌博人退币退款金额的10%,虽然认定其为开设赌场的从犯,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相对较大,不宜适用缓刑,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九百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9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阮蓓蓓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王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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