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粤0402刑初75号开设赌场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粤0402刑初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20
审理经过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中下旬,被告人潘某某在李秋雄(已判刑)经营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兴福记小卖部内,利用扑克牌供他人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潘某某在经营赌场期间,雇佣了**仔、陈辉煌(均另案处理)在赌场发牌、抽头渔利。2013年8月6日凌晨0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将李秋雄、**仔、陈辉煌及参赌人员王立彩等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赌博工具等物品。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并提出了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李秋雄、陈辉煌、**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郭志华、刘志国、卢育彪、郭家盛、刘强、刘志军、彭志雄、王立彩、廖声运、胡佐飞、罗彪、莫华平、陈志辉、付金能的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乔吉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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