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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183刑初9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0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德惠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吉0183刑初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09

审理经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一部刑诉[2020]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鲁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在其家中为孟庆龙和王勋建立的吉林快三赌博网站操盘,组织微信群利用支付宝及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经审计,王某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使用王某1支付宝账号×××,收入赌资1584612.18元,使用王某1微信收入赌资69038.29元,涉案赌资共计1653662.17元,非法获利11780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行为予以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某辩称,孟庆龙找我给他赌博网站操盘,每天给我200元工资,我获利大约三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在其家中为孟庆龙和王勋建立的吉林快三赌博网站操盘,组织微信群利用支付宝及微信接受他人投注。经审计,王某于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9月17日期间,使用王某1支付宝账号×××,收入赌资1584612.18元,使用王某1微信收入赌资69038.29元,涉案赌资共计1653662.17元。非法获利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王某2等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专项审计报告,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及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他人利用赌博网站开设赌场担任操盘手,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扣押的手机三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鄢桂秋人民陪审员岳洪丽人民陪审员鞠晓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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