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豫1326刑初303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淅川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26刑初30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2020-05-29

审理经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二部刑诉〔2020〕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别洪波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蒙某为牟取利益,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他人注册了没有实际投资和经营的广州宁思商贸有限公司,并在银行办理了该公司的对公账户、U盾等。之后被告人蒙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等出售,获利1000元。经查该对公账户部分流水达170余万元,其中淅川县常某被电信诈骗一案流经资金1.3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常某陈述,书证银行卡交易流水、开立对公账户申请书、公司营业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公账户交易流水、前科查询、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以牟利为目的,注册没有实际出资、经营的公司,将该公司营业执照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蒙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蒙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蒙某的刑期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对被告人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平

审判员杨建民

审判员温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魏径


上一篇:(2018)渝0235刑初338号诈骗罪一审...

下一篇:(2020)豫1326刑初222号盗窃一审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