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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刑初899号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9)鲁0303刑初89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裁判日期:2019-09-18

审理经过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刑诉〔2019〕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娟、黄瑞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及辩护人铉彬彬、张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1从网上联系曾某购进整套企业相关资料原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印章、银行U盾等)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共计300余套。2.2016年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2从网上联系曾某购进整套企业相关资料原件(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印章、银行U盾等)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共计10余套。

公诉机关并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请求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追究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刑事责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的案件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1非法获利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2非法获利2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证人曾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照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均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1、李某某2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均可对其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八十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某1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3日起至2020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某某2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没收被告人李某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没收被告人李某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高远

人民陪审员王进军

人民陪审员王桂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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