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425刑初82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1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永修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425刑初8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5-22
审理经过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2、3月份,罗澄(已判刑)花钱雇请被告人刘某帮助搭建“553卡盟”平台,被告人刘某明知罗澄利用该平台非法销售游戏外挂,仍然为其搭建平台并负责该平台网站的日常维护进行获利。同年3、4月份,陈嘉兴(另案处理)和王健威(已判刑)加入“553卡盟”,各占10%的股份,陈嘉兴与罗澄共同负责日常管理,王健威以其名下广东尚景捷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公司营业执照入股“553卡盟”,不负责日常管理。后罗嘉星、罗江南、陈梦莹、潘杏彬(以上四人均已判刑)陆续加入该“553卡盟”平台帮助罗某销售游戏外挂。自2018年7、8月份开始,罗某分别从**、付帅、曹鹏升(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处,通过QQ、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结算的方式,购入“英雄联盟”、“绝地求生”、“DFX”、“NDF”等十多款游戏的200多种非法网络游戏外挂在“553卡盟”平台上销售,又通过QQ号码建立非法销售游戏外挂的QQ群,通过QQ群发展唐德伟、涂怀龙(二人另案处理)等200多人的下级外挂销售代理,销售各类游戏外挂并非法获利。自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期间,罗澄通过广东尚景捷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兴宁分公司银行账户转账销售各类游戏外挂的金额达240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通过为罗澄提供搭建网站、网站维护、第三方支付接口和提供技术支持等业务非法获利80万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某被永修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后又积极主动上缴其违法所得8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刘某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已预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邓怡强
人民陪审员庞美琴
人民陪审员胡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紫婷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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