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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725刑初188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原阳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725刑初18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6-28

审理经过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候远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份,被告人习某某在知道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会被他人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3)及新办理的绑定该银行卡的手机卡、U盾以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楠使用,张楠承诺银行卡经测试能用后给钱,但被告人习某某直到案发也未收到该笔卖银行卡的钱。2019年10月7日,王某等13名被实施网络诈骗的被害人向某银行卡内汇款共223060.11元。

2019年11月21日19时许,原阳县公安局齐街派出所

民警在被告人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2019年12月21日,被

告人习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王某部分损失20000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收到条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江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信息实施犯罪,仍向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被告人习某某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习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符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被告人习某某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英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郑雅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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