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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10刑更121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陕10刑更12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09

案件描述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陕0103刑初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四胜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8年4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石四胜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石四胜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三课”学习认真。计分考核折合6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计分考核登记表,服刑人员改造质量评估表,鉴定表等有关证据予以证实。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石四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石四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石四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8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彩喜

审判员任旭文

审判员周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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