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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1刑更2018号猥亵儿童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1刑更20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27

案件描述

二〇一二年七月六日,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齐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经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8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1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5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钟淑健

审判员林洁华

审判员彭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顾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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