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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5刑更49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15刑更4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11

案件描述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3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宣判后,彭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0日作出(2017)粤03刑终16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9)粤18刑更56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某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3日止)。

司法行政机关陆河县司法局于2019年9月6日以(2019)陆河赦字第08号报请特赦建议书,对罪犯彭某某特赦一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听取了汕尾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陆河县司法局提出,罪犯彭某某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改,遵守各项规定,表现良好,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建议对罪犯彭某某予以特赦,并提供了刑事判决书、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彭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表现情况及其认罪悔改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陆河县司法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罪犯彭某某符合特赦条件。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彭某某予以特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俊杰

审判员马丹娜

审判员许淑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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