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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衢刑执字第1429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浙衢刑执字第142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2

案件描述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了(2013)温瑞少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万某1减刑一个月十七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万某1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罪犯万某1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万某1在本次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万某1予以减刑一个月十七天(刑期至2014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郑关新

审判员吴炜

审判员周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勤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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