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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76号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57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01-20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立案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案件描述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作出(2011)宜宾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1犯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标准考核分加分审批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高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骆萍

人民陪审员江事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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