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刑更201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号:(2017)晋71刑更2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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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5年2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支鹏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胡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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