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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71刑更201号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号:(2017)晋71刑更20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7-25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强奸罪

案件描述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高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2015年2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5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5年4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支鹏

审判员闫莉

审判员胡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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