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762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1刑更76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11
案件描述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16)浙0109刑初第102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东郊监狱于2017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
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邵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邵某1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邵某1准予减刑一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健
审判员蔡能娜
代理审判员吴久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华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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