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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232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皖01刑更232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6-29

案件描述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灵刑初字第00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庄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庄某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李崇富

审判员高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小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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