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赣07刑更256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赣07刑更25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20-03-30

案件描述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作出(2018)赣0733刑初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作出(2018)赣07刑终314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赣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林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坚

审判员何树明

审判员钟华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曹慧艳


上一篇:(2020)皖08刑更364号假释裁定书

下一篇:(2020)粤18刑更459号猥亵儿童罪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