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刑更57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0-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陕06刑更5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4-20
案件描述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甘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雄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5年6月1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7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叶雄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雄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雄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雄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乔月霞
审判员李长东
审判员齐进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沙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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