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1刑终71号猥亵儿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5-20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内01刑终7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3-27
审理经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8)内0103刑初25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1.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下午,在同壹梦艺术培训中心教室内,培训老师被告人周某1对在此学习绘画的学生任某某(2009年4月19日出生,当时在门口前台处坐着)隔着裤子摸其阴部,当时教室内还有多名学生在画桌旁画画。
2.2018年6月13日14时30分左右,周某1在同壹梦艺术培训中心教室内,对任某某再次实施摸其阴部的猥亵行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明被害人的母亲报案后,派出所民警于2018年7月14日9时左右在同壹梦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将周某1抓获,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警四中队民警从派出所将其带回审讯。
2.报案材料、询问被害人笔录。证明2018年5月10日左右,在画室站着画画,班里只有她和周老师(周某1),周老师突然用右手拉开她校服裤子前面的松紧腰口,她骂了一句就放手了。2018年5月20日左右周末,她画完离开课桌坐在画室门口前台的位置,周老师在大教室溜达,过来也坐在她的凳子上,从身后把她抱在怀里,用右手隔着裤子抠了一下她下体,她骂了一句“流氓”。当时在场的还有好几个学生在画画,其他学生看不到,在场的有侯某某、王某、周某某。2018年6月13日14时30分左右,进了画室看见周老师在画画,她坐在离老师远一点的位置,周老师画完坐在她身后,把双手伸进她裤子和内裤里,摸了一下尿尿的地方,把手放在下体位置。她把老师的手拉出来,打了两个耳光,还骂了几句,还用手打了几下。
3.证人田某笔录。证明2018年6月13日晚上,其女儿告诉她被周老师摸过两次,揪过孩子裤子一次。时间分别是2018年5月上旬中午两点半,周老师一个人在教室,揪了孩子校服裤子一下,松紧带的又弹回来,孩子骂了一句流氓。5月20日下午4点半左右,教室里学画画的小朋友不多,孩子坐在前台,周老师坐在孩子身后隔着裤子摸了阴部一下。6月13日中午两点半左右,孩子进教室坐下后,周老师坐在孩子后面,从身后将两只手伸进孩子内裤摸了一下,孩子把他的手拽出去。晚上回家和她说不想去学画画了。后来出现了不爱说话、晚上经常做恶梦,不去补习班的情况。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8年5月左右一天,16时30分许,画室刚刚下课,学生任某某拿教具玩耍(后面笔录又说孩子在玩轻黏土),坐在凳子上,其从身后走过去阻止的同时,临时起意,用手隔着裤子摸了一下任某的下体。当时画室还有挺多学生,只记得有姚某某和侯某某,但没人看见。第二次是2018年6月上旬,下午上学时间,其在画室画画,任某某进画室拿其的手机玩,其洗完手回来坐在任某旁边的凳子上,把右手伸进了孩子的外裤和内裤里,直接碰到了生殖器,摸了一下。任某某用手打了其几下,骂其是“流氓”。能确定孩子的年龄不到十一岁,上三年级。
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辨认周某1系在同壹梦艺术教育培训教室内猥亵其的人。
6.周某1人员基本信息。证明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同壹梦艺术教育培训机构坐落于本市回民区大寺北街,临街房一楼,室内的布局及周某1实施犯罪时的位置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刺激为目的猥亵儿童,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作为培训机构的老师,系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被害人实施猥亵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周某1有期徒刑五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1以其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被害人,原审认定其作案时多人在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量刑不能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的规定,且其具有自首情节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在案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某1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诉人周某1提出的其不是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被害人,其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与本院已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周某1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晓宏
审判员杨光宇
审判员张静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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