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8刑更3575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鲁08刑更357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7-10
案件描述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鲁0781刑初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8年6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何某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某1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获表扬4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何某1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何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何某1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养恩
审判员李进步
审判员胡召银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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