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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鄂01刑更4110号猥亵儿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鄂01刑更411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12-06

案件描述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鄂0116刑初59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段某2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8年1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段某2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提出,罪犯段某2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某2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于2017年8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1月获得一个表扬,2018年7月获得一个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段某2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段某2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学年

审判员王艳军

审判员吴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卢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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