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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35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浙01刑终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7-02-17

审理经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浙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徐某1有期徒刑六年。原审被告人徐某1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1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上诉人徐某1撤回上诉的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1撤回上诉。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1刑初78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钱安定

审判员胡荣

代理审判员闫诗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钟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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