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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刑更1479号减刑刑事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辽02刑更147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7-10

案件描述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2015)普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长青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5月25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12月3日止。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6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长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王长青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长青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长青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9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微

审判员夏红军

审判员张真洪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丰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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