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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8968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合刑执字第0896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19

案件描述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潘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0月2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7年6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华琳

审判员杨以林

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葛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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