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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926号减刑假释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9-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6刑更392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10-27

案件描述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东二法刑初字第4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某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丁某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丁某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共2次;2015年11月,2016年5月获得表扬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丁某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丁某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怀晓红

代理审判员焦艳辉

代理审判员欧阳凤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妙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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