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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51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2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9-17

案件描述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鄂建始刑初字第00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8月1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后,于2015年9月10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9月10日至15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罪犯周某1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对罪犯周某1予以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某1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表扬2次,记功2次。罪犯周某1已实际执行刑罚三年四个月。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有: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同一监狱罪犯的证明,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1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虑罪犯周某1具有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的从严掌握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周某1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5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南庆敏

审判员谭云

审判员高小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白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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