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09)汴金刑初字第139号徇私枉法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09)汴金刑初字第13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09-10-15

审理经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绪新犯徇私枉法罪,于200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聂绪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聂绪新接受战友王XX关于对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的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胡XX进行照顾的请求,为使胡XX能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08年元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聂绪新根据开封市公安局XX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虚假证明材料,授意胡编造了揭发他人犯罪的揭发材料,证明胡有重大立功表现,建议法院在对胡量刑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将上述材料通过胡的律师熊XX提交人民法院。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胡XX等人故意伤害案开庭审理后,查明胡XX的重大立功材料缺乏客观真实性,未予采信。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聂绪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XX、牛XX、王X、胡XX、熊XX、邢XX、张XX、南XX、崔XX的证言,胡XX书写的揭发材料,被告人聂绪新的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绪新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从事狱侦工作中,为徇私情,采用伪造证据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聂绪新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聂绪新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校功权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高艳


上一篇:(2015)城刑初字第810号徇私枉法罪...

下一篇:​(2015)成刑执字第4864号徇私枉...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