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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刑初字第143号徇私枉法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牡丹江农垦法院

案号:(2015)牡刑初字第14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7-15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晓东

审判员凌左彬

代理审判员张志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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