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9刑更269号徇私枉法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闽09刑更26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03-28
案件描述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925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子竟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45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269885.9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罪犯陈子竟于2016年11月10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福建省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明璋、陈军犟出庭履行职务,宁德监狱指派干警杨某、黄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子竟到庭参加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子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该犯已缴纳罚金及赃款合计719885.97元。罪犯陈子竟考核获得4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及赃款缴纳凭证、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陈子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原判财产刑,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子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田小成
审判员崔龙生
人民陪审员兰向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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