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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8刑终278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8-0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桂08刑终27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9-12-23

审理经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耀锋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桂08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耀锋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黄耀锋主动退出的违法所得18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现存放于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耀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耀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耀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耀锋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4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蒋开航

审判员陈坚

审判员叶秋樱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梁献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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