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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刑终字第23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2)唐刑终字第2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2-02-13

审理经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原审被告人宋洪阳、贾某甲、朱佩武、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古刑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

一、徇私枉法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田某作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徇私枉法,对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肇事者,采取不立案或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

1、2007年8月,被告人田某作为宋洪阳交通肇事一案的主办人,于2007年10月18日对宋洪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田某在明知宋洪阳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接受宋洪阳家属的请托,在2008年10月17日该强制措施到期后,未再对宋洪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对宋洪阳实际放任不管,致使宋洪阳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2、2007年11月,被告人田某作为贾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主办人,在明知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接受贾某甲家属及朋友的请托,未对该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故意包庇贾某甲。

3、2008年5月,被告人田某作为朱佩武交通肇事一案的主办人,在明知朱佩武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接受朱佩武家属及朋友的请托,在对该交通肇事一案立案后,未对朱佩武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朱佩武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4、2008年11月,被告人田某作为焦某甲交通肇事一案的主办人,在明知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接受焦某甲家属及朋友的请托,违反法律规定,未及时对该案立案侦查,直到距案发近1年零4个月后才对该案立案侦查,在焦某甲的强制措施到期后,未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焦某甲实际放任不管,致使焦某甲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二、交通肇事

1、2007年8月1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宋洪阳驾驶冀B×××××号大货车行驶至205国道古冶卫生院处将同方向骑自行车人董春永撞倒、碾压致死,宋洪阳在肇事后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宋洪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07年11月21日7时许,被告人贾某甲驾驶河北E×××××号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古范路顺利加油站南50米处时,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人朱福路撞伤,贾某甲在肇事后逃逸。朱福路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重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贾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3、2008年5月1日13时许,被告人朱佩武驾驶冀J×××××号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古冶区徐家楼村至枣园路郑朝凤家门前时将同方向骑两轮摩托车行驶的侯翠青刮倒后碾压,致使侯翠青死亡,朱佩武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朱佩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4、2008年11月1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焦某甲驾驶冀B×××××号大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古赵路刘庄泰福酒家时,与驾驶三轮车的芦秀萍相撞,致芦秀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焦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2、受案登记表,3、被告人田某、朱佩武、贾某甲、焦某甲、宋洪阳的供述材料,4、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材料,5、证人张建立、杨某、叶某、李某甲、朱某甲、史某、徐某、贾某乙、张某、郑某、李某乙、朱某乙、焦某乙、胡某、宋某、郭某、王某、么术四、尹子玉的证言材料,6、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7、尸检报告及照片,8、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9、酒精检测报告,10、伤情鉴定,11、刑事技术检验报告,12、勘查笔录、图及照片,13、任职情况证明,14、户口底页及现实表现,15、韩自生死亡证明,16、不予收押通知书,17、车辆及驾驶员信息,18、交通事故调解书,19、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决定,20、抓获经过,21、宋洪阳、焦某甲的档案材料。

一审法院认为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身为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明知宋洪阳、贾某甲、朱佩武、焦某甲等人有犯罪行为,故意包庇,使其不立案或在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后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宋洪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贾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佩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焦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对五被告人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洪阳有自首情节,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属初犯、偶犯,应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甲、朱佩武、焦某甲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宋洪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朱佩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贾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田某以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与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

一、徇私枉法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期间,上诉人田某任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民警期间,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者,采取不立案或立案后不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使肇事者逃脱法律的追究。

1、2007年8月,上诉人田某在办理宋洪阳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接受宋洪阳家属请托,在宋洪阳的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再对宋洪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致使宋洪阳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2、2007年11月,上诉人田某在办理贾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接受贾某甲家属及朋友请托,对该案未予以立案侦查。

3、2008年5月,上诉人田某在办理朱佩武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接受朱佩武家属及朋友请托,未对朱佩武采取强制措施,致使朱佩武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4、2008年11月,上诉人田某在办理焦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接受焦某甲家属及朋友请托,未及时对该案立案侦查,直到案发1年零4个月后才对该案立案侦查。在焦某甲的强制措施到期后,未再采取强制措施,致使焦某甲实际脱离司法机关的侦控。

二、交通肇事

1、2007年8月15日6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宋洪阳驾驶冀B×××××号大货车行驶至205国道古冶卫生院处将同方向骑自行车人董春永撞倒、碾压致死后逃逸。宋洪阳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2007年11月21日7时许,原审被告人贾某甲驾驶河北E×××××号农用运输车行驶至古范路顺利加油站附近,将同向骑自行车行驶人朱福路撞致重伤后逃逸。贾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3、2008年5月1日13时许,原审被告人朱佩武驾驶冀J×××××号大货车行驶至古冶区徐家楼村郑朝凤家门前时将同方向骑两轮摩托车行驶的侯翠青刮倒、碾压致死后逃逸。朱佩武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4、2008年11月1日12时40分许,原审被告人焦某甲驾驶冀B×××××号大货车行驶至古赵路刘庄泰福酒家时,与芦秀萍驾驶的三轮车相撞,致芦秀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焦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朱某丙的陈述,证人张建立、杨某、叶某、李某甲、朱某甲、史某、徐某、贾某乙、张某、郑某、李某乙、朱某乙、焦某乙、胡某、宋某、郭某、王某、么术四、尹子玉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检报告及照片,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酒精检测报告,伤情鉴定,刑事技术检验报告,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任职情况证明,户口底页及现实表现,死亡证明,车辆及驾驶员信息,交通事故调解书,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决定,宋洪阳、焦某甲的档案材料,原审被告人田某、朱佩武、贾某甲、焦某甲、宋洪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原审被告人宋洪阳、贾某甲、朱佩武、焦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徇私枉法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任职情况证明,证人张建立、杨某、叶某等人的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勘查笔录、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调解书,宋洪阳、焦某甲的档案材料,原审被告人朱佩武、贾某甲、焦某甲、宋洪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田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人田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之乔

审判员董靓

代理审判员孙国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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