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刑终字第196号徇私枉法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6-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同刑终字第19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6-03-23
审理经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一案,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少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肖峰昌、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雁翔
审判员刘瑞清
代理审判员王文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范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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