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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减字第891号徇私枉法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青刑执减字第89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徇私枉法罪

裁判日期:2015-04-29

案件描述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7日作出(2013)城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某1犯受贿、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现已执行刑期三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薛某1的悔改表现,有罪犯薛某1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薛某1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薛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立宁

审判员杨保国

人民陪审员冯乾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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