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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10刑终11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0 阅读次数:

案号:(2020)陕10刑终11号

案件类型:刑事 裁定

审判日期:2020-03-25

案由: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院查明

丹凤县人民法院审理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某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9)陕10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闫某1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丹凤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丹凤县人民法院(2019)陕1022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余高奇

审判员 刘立新

审判员 周鹏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薛冰莹

书记员 董心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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