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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刑终451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二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湘05刑终45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非法经营罪

裁判日期:2019-10-28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军平犯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原审被告人易晓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原审被告人周军伟、张忠阳、李陈娟、张碧云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二○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作出(2019)湘052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军平、易晓强、周军伟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亮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军平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银辉,上诉人易晓强及其辩护人莫万利,上诉人周军伟及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的辩护人刘亮、况欣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一、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军平多次从广东省购买假烟运回邵阳县,贩卖给新宁县的李小华(已不起诉)等人进行销售。2017年开始,周军平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在广东做假烟生意的被告人张忠阳,便从张忠阳处购买假烟运回邵阳县,并贩卖给被告人易晓强、李小华等人进行销售。周军平的妻子被告人李陈娟和张忠阳的妻子被告人张碧云明知周军平、张忠阳从事假烟销售,仍然利用自己微信帮周军平、张忠阳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2018年3月开始,周军伟明知周军平在从事假烟销售生意,仍为周军平运输假烟并提供帮助放哨。其中,周军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164940元;张忠阳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156200元;李陈娟以微信收付假烟款的方式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84790元;张碧云以微信收付假烟款的方式协助张忠阳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60400元;周军伟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60190元;易晓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烟金额共计人民币7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2月,被告人周军平将购买的假烟多次销售给新宁县一渡水镇“安春副食批发部”的李小华,销售金额共计43250元。

2、2017年9月开始,被告人易晓强从周军平处购买假烟在自己开的顺发小卖部销售。被告人李陈娟明知周军平从事假烟销售仍用自己的微信为周军平收取货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陈娟通过微信收到易晓强支付的假烟货款11笔,共计人民币74000元。

3、2018年3月至7月,被告人周军平先后三次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从被告人张忠阳处购买了价值95800元的假烟运回邵阳县销售。其中,三四月份,购买了九件精品白沙一代,两件精品白沙二代假烟,共计人民币23000元;五月份,购买了三件黄硬芙蓉王、三件软经典双喜、三件精品白沙假烟,共计人民币26400元;7月21日,购买了五件黄硬芙蓉王、九件精品白沙一代、两件精品白沙二代800条假烟,共计人民币46400元。为将假烟从广东运回邵阳县,周军平每次都打电话给周军伟驾车接应,以免被查。7月21日晚,周军伟驾车到二广高速连州南出口接到周军平后,即驾车上高速在前面放哨,将沿途的情况告知周军平,中途周军平将110条假精品白沙烟转移至周军伟的车上,由周军伟运回邵阳县。7月22日凌晨2时许,周军平驾车回到邵阳县后将运回的假烟存放于王海平(已不起诉)家的仓库。当天下午,应李小华的要求,周军平从王海平的仓库装了22条黄硬芙蓉王、110条精品白沙一代、20条精品白沙二代、5条利群,共计人民币10790元的假烟,与李陈娟前往新宁县销售给李小华。当天17时许,周军平、李陈娟到达李小华的“安春副食店”,周军平、李陈娟与李小华将假烟搬到李小华的仓库,清点完货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将上述假烟予以扣押。当晚,邵阳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海平仓库扣押疑似假烟硬芙蓉王200条、精品白沙250条、白沙二代70条。从周军平租住处扣押疑似假烟硬芙蓉王10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扣押的疑似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4、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碧云在明知被告人张忠阳从事假烟销售活动,仍然利用自己手机微信与李陈娟联系,帮张忠阳收取李陈娟为周军平支付的假烟货款10笔,共计人民币60400元。

2018年7月23日,公安民警在新宁县抓获被告人易晓强;同日,公安民警在邵阳县莲子塘抓获被告人周军伟;8月2日,公安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被告人张忠阳、张碧云。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刘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均已判刑)在邵阳县口盗得刘某1的铃木锐爽EN150-A黑色二轮摩托车。当天9时,彭某骑着该摩托车到被告人周军平家中,周军平明知该辆摩托车系彭某等人盗窃所得,仍以1800元的价格向彭某购买了该车使用。该车经邵阳县价格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8500元。

2016年6月1日,被告人周军平到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采信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记录,邵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定结论,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记账本复印件,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证人唐某1、彭某、刘某2、唐某2等证言,同案人李小华、王海平及被告人周军平、张忠阳、李陈娟、张碧云、周军伟、易晓强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周军平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张忠阳、李陈娟、张碧云、周军伟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易晓强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据此,对被告人周军平、张忠阳、周军伟、李陈娟、张碧云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被告人易晓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另对被告人李陈娟、张碧云、周军伟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同时对被告人周军平、张忠阳、李陈娟、张碧云、易晓强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周军平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李陈娟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周军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四千元;二、被告人张忠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易晓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四、被告人周军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五、被告人李陈娟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六、被告人张碧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周军平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周军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周军伟只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两次,而不是三次;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上诉人易晓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公安机关未将易晓强缴纳的八万元非法所得的证据予以提交,导致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出庭检察人员的意见为,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二审上诉人易晓强出现新证据,请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2014年以来,上诉人周军平多次从广东省购买假烟运回邵阳县,贩卖给新宁县的李小华(已不起诉)等人销售。2017年开始,周军平通过他人认识了在广东省做假烟生意的原审被告人张忠阳,便从张忠阳手中购买假烟运回邵阳县贩卖给上诉人易晓强、李小华等人销售。原审被告人李陈娟(周军平的妻子)和原审被告人张碧云(张忠阳的妻子)明知周军平、张忠阳销售假烟,仍用微信帮周军平、张忠阳收取和支付假烟货款。2018年3月份开始,上诉人周军伟明知周军平在销售假烟,仍为周军平运输假烟并放哨。其中,周军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164940元,张忠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156200元,李陈娟以微信收付假烟款的方式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84790元,张碧云以微信收付假烟款的方式协助张忠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60400元,周军伟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60190元,易晓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假烟共计人民币74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5年2月,上诉人周军平将购买的假烟多次销售给新宁县一渡水镇“安春副食批发部”的李小华,销售金额共计43250元。

2、2017年9月开始,上诉人易晓强从周军平处购买假烟并在自己所开的顺发小卖部进行销售,被告人李陈娟明知周军平从事假烟销售活动仍用自己的微信为周军平收取假烟货款。自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李陈娟通过微信收到易晓强支付的假烟货款共计11笔,金额共计74000元。

3、2018年3月份至7月份,上诉人周军平先后三次开车到广东省东莞市,从被告人张忠阳处购买了价值95800元的假烟运回邵阳县销售。其中,三四月份,购买了九件精品白沙一代,两件精品白沙二代假烟,共计金额23000元;5月份,购买了三件黄硬芙蓉王、三件软经典双喜、三件精品白沙假烟,共计金额26400元;7月21日,购买了五件黄硬芙蓉王、九件精品白沙一代、两件精品白沙二代共计800条假烟,共计金额46400元。为顺利将假烟从广东运回邵阳县,周军平每次都打电话给被告人周军伟,要周军伟开车接应,并要周军伟开车在前沿途观察情况,如遇有警察设点稽查即提前通知周军平,以免被查获。7月21日晚,周军伟开车到二广高速连州南出口接到周军平后,即驾车上高速在前面放哨,将沿途的情况告知周军平,中途周军平将110条假精品白沙烟转移至周军伟的车上,由周军伟运输回邵阳县。7月22日凌晨2时许,周军平开车回到邵阳县后将运回的假烟存放于王海平(已不起诉)家的仓库。当天下午,应李小华的要求,周军平从王海平的仓库装了22条黄硬芙蓉王、110条精品白沙一代、20条精品白沙二代、5条利群,共计价值人民币10790元的假烟,与李陈娟前往新宁县销售给李小华。当天下午17时许,周军平、李陈娟到达李小华的“安春副食店”,周军平、李陈娟与李小华一起将假烟搬到李小华的仓库,清点完货后被办案民警抓获,并当场将上述假烟予以扣押。当晚,邵阳县公安局民警从王海平仓库扣押疑似假烟硬芙蓉王200条、精品白沙250条、白沙二代70条。从周军平租住处扣押疑似假烟硬芙蓉王100条。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上述扣押的疑似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

4、2017年7月至2018年3月,上诉人张碧云在明知被告人张忠阳从事假烟销售活动,仍然利用自己手机微信与李陈娟联系,帮张忠阳收取李陈娟为周军平支付的假烟货款10笔,共计金额60400元。

2018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在新宁县一渡水镇安春副食批发部抓获上诉人周军平及原审被告人李陈娟;同年7月23日,上诉人易晓强在新宁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7日,易晓强向公安机关缴纳80000元非法所得。同年7月23日,上诉人周军伟在邵阳县莲子塘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2日,上诉人张忠阳、张碧云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抓获经过证明,上诉人周军平及原审被告人李陈娟于2018年7月22日在新宁县一渡水镇“安春副食批发部”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诉人易晓强于2018年7月23日在新宁县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诉人周军伟于2018年7月23日在邵阳县大木山莲子塘被公安民警抓获;上诉人张忠阳、张碧云于2018年8月2日在广东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

2、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文书及清单、情况说明证明,2018年7月22日,公安民警对王海平在邵阳县白仓镇迎丰村住宅及仓库进行搜查,查获620条香烟予以扣押;公安民警对李小华的住宅和安春副食批发部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卷烟157条、计数本15本、海信手机1台并予以扣押;2018年8月2日,公安民警对张忠阳的住宅进行搜查,对搜出的硬芙蓉王1.8条、精品白沙一代2条、硬双喜经典1条、红南京1条、软牡丹1条、精品白沙二代1条、硬中华1条、软双喜1条、硬双喜0.8条、好日子2条、万宝路1条香烟予以扣押。

3、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证明证明,邵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24日从周军平处扣押的黄硬芙蓉王300条、精品白沙一代250条、精品白沙二代70条,从李小华处查货的硬黄芙蓉王22条、精品白沙一代110条、精品白沙二代20条、新版利群5条交由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真假鉴定,经鉴定全部为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邵阳县公安局于2018年7月30日将从周军平和李小华处扣押的假烟交由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进行价格鉴定,经鉴定,从周军平处扣押的卷烟价格数额总计105200元,从李小华处扣押的卷烟价格数额总计18300元。

4、邵阳县烟草专卖局证明,上诉人周军平、张忠阳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易晓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记账本复印件证明,上诉人易晓强微信转给李陈娟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74000元;上诉人李陈娟手机微信中提取到易晓强转给李陈娟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64500元,另外李陈娟删了两笔,分别是2018年3月20日9000元、4月29日3500元;上诉人李陈娟手机微信中转给张碧云的微信转账记录共计60400元;李小华记账本证实李小华从周军平购买假烟的数目共计43250元。

6、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张碧云、张忠阳辨认出李陈娟就是跟张碧云转款用于购买假烟的人,周军平是在张忠阳手里购买假烟的人;上诉人周军平、李陈娟辨认出张忠阳是卖给自己假烟的人,张碧云就是张忠阳的妻子,并通过微信转账的人。

7、邵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供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易晓强于2018年8月7日向邵阳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80000元。

8、邵阳县人民法院(2013)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周军伟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9、同案人李小华的供述证明,她在新宁县一渡水镇上经营一家“安春副食批发部”门店,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2014年开始,她陆续从周军平处购买假烟,每次购买假烟的数量都在50条到100条之间。总共从周军平那里购买了不低于10万元的假烟,她从中获利5万余元。她买的假烟黄芙蓉王卖出每条赚30元,其他的烟每条加价5元。2018年7月20日,她用手机打电话给周军平购买假烟。7月22日17时许,周军平和妻子李陈娟驾车到了她店门口,她和周军平、李陈娟每人抱了一件烟送到店铺顶楼,他们正在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此次周军平送黄芙蓉王22条,每条价格为120元;精品白沙110条,每条价格为60元;精品二代白沙20条,每条价格为60元;新版利群5条,每条价格为70元,总计人民币10790元。

10、同案人王海平的供述证明,2017年10月份开始,周军平就将一些四方形纸箱包装或纸箱外面有蛇皮袋包装的东西放进他的仓库。同年12月份,周军平又将东西放进来,他问周军平放的是什么东西,周军平告诉他是假烟。2018年2月和2018年7月22日凌晨,周军平分别放了一批假烟在他仓库。周军平借他仓库,他没有向周军平收取好处费。周军平还经常借他的车用,车牌号是湘E×××**。同年7月17日,周军平跟他说要借他的车用几天,他就将车借给他了。周军平每次借他的车会付给他200元车费。同年4月25日,周军平还微信转账给他1000元作车使用费。

11、上诉人周军平的供述证明,他从2014年开始做假烟生意,2016年开始从张忠阳处拿货。2018年三四月份,他在张忠阳手里买了23000元的精品白沙和精品二代假烟;同年5月,他在张忠阳处购买了3件硬黄芙蓉王、3件软经典双喜、3件精白沙,共计26400元;同年7月21日,他从张忠阳处购买的假烟有4000元1件的硬芙蓉王5件,2400元1件的精品白沙9件,共计772条46400元,支付了现金。他妻子李陈娟用微信分10次转账付钱给张忠阳的妻子张碧云,共计60400元。他从上线手里买假烟的价格是:黄硬芙蓉王50元每条、精品一代白沙是36元每条、精品二代白沙是36元每条、盖白沙是24元每条、利群是40元每条、软经典双喜是38元每条、盖经典双喜是38元每条、软双喜28元每条、一品黄山24元或25元每条。其中他将假烟卖给下线的价格是:黄硬芙蓉王是120或110元每条,精品一代白沙是50元每条,精品二代白沙是50元每条,盖白沙是32元每条,利群是55元每条,软经典双喜是50元每条,盖经典双喜是50元每条,软双喜35元每条,一品黄山32元每条。他一般将烟卖给新宁县一渡水镇“安春副食批发部”老板娘李小华。从2014年开始,他陆续卖给李小华送的假烟不低于10万元,都是用现金结算的。他还出售假烟给新宁县回龙寺镇“顺发小卖部”的老板易晓强,大部分结账的钱是易晓强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妻子李陈娟,李陈娟代他收款共计74000元。2018年7月17日,他和李陈娟带着孩子驾驶王海平的面包车到广东省办事,7月21日,他打电话给张忠阳要买假烟回邵阳县卖。当天16时许,他就到东莞市朗尼斯酒店外面,张忠阳给他送了777条烟,他当场付了4万元现金给张忠阳,他把烟放进面包车中,然后和李陈娟驾车回邵阳,他打电话要周军伟驾车到永州来接他,在前面帮他看着是否有警察查车,如果有,他就可以提前避开。7月22日凌晨2时许,他将车驾驶到邵阳县白仓镇迎丰村王海平家,把假烟全部搬到杂物间。7月22日16时许,他驾车接到李陈娟和孩子就去新宁县一渡水街安春副食批发部送假烟,他和李陈娟将烟搬进李小华的仓库,还没搬完,民警就来了。周军伟一共协助他运输3次假烟,高速上周军伟在他前面走给他放哨。时间分别是2018年三四月份的时候一次、5月份一次、还有7月份这一次。他运输假烟用的车是从王海平那里借的,王海平没有参与到他做假烟的生意中来,他有时付两三百元钱给王海平算作借车费用。

12、上诉人周军伟的供述证明,他一共帮周军平从广东买假烟放哨3次。他知道周军平在做假烟生意,周军平没有给他工资,只是给他将车油费和过路费。2018年7月20日晚上,周军平打电话给他,要他21日去永州市蓝山县与广东省连州市的二广高速连州南下高速去接他,主要要他看看高速周边有无查车的。21日22时许,他到二广高速连州南收费站下高速,到了之后他就查看周围有没有警察查车。没过多久,周军平驾车过来了,他们就一起回邵阳,他每到一个可能交警设卡的稽查点就打电话告诉周军平是什么情况,到了宁远至双排地段的一个安全岛,周军平放了两件白沙烟在他车上,还用塑料袋提了10条精品二代到他车上。大约7月22日凌晨3时,他从白仓下高速直接回荣村的家了。22日下午,王海平打电话给他说出事了,他就把假烟烧了。

13、上诉人易晓强的供述证明,他从2017年9月份开始从周军平手中买假烟,其中精品白沙60元一条,精白沙60元一条,软双喜40元一条,经典双喜60元一条。销售的价格是按比进价多5元每条卖出的,他销售这些假烟获利数额连本带利不低于9万元。他用微信转账给周军平的妻子李陈娟假烟款共计74000元。

14、原审被告人张忠阳的供述证明,他从2017年五六月份开始跟着福建老乡做假烟生意。他通过做假烟生意认识了上线“老板”,“老板”的名字他不知道。他要货都是“老板”开车送过来,他就付现金,共拿了四五万元的货,价格是精品一代、二代白沙每条45元,黄芙蓉王每条70元,软、硬经典双喜每条44元。他一般是将假烟卖到深圳、东莞的小商店,卖到外面的就只有湖南邵阳县的一个客户周军平。周军平从2017年开始从他这里拿假烟,他们一般在广东省东莞市朗尼斯酒店旁交易。交易的货款是周军平付现金给他,有时周军平妻子通过微信转账给他妻子张碧云。周军平妻子给张碧云微信转账共计60400元。周军平在他手里买假烟的总货款是134500元,后面还有三次,金额分别是2018年三四月份23000元;2018年5月份23400元;2018年7月21日26400元。

15、原审被告人李陈娟的供述证明,她丈夫周军平是2014年开始销售假烟的,她协助周军平利用微信转账给购买假烟的上线张忠阳,还有收取周军平卖烟所得的钱。她分10次共转了60400元给张忠阳。2017年她和周军平去广东省凤岗镇吃夜宵时加了张忠阳妻子张碧云的微信,张碧云晓得周军平与张忠阳是做假烟生意的,张碧云的微信号码是×××,名字叫平平淡淡,她备注为建。另外易晓强在周军平那里买假烟都转账到她微信上。易晓强的微信号码就是他名字,她备注为哥哥,收到易晓强的转账共计74000元。她收到易晓强这些货款之后,又通过微信转给张碧云。2018年7月17日,她和周军平还有儿子一起驾车到广东省东莞市,7月21日他们回邵阳,她发现车里装了很多纸箱,她知道纸箱里装的是假烟,具体数量不知道。因为担心被公安查到,到了湖南境内,周军伟驾驶另外一辆车来接应他们,大约是凌晨2时许,他们下了高速直接驾车去了王海平家,然后把箱子全部搬进王海平家。7月22日16时许,周军平接到她一起去新宁县一渡水安春副食批发部送货,店老板娘李小华跟他们一起下货,他们刚把货放下没多久,民警就来了。周军伟一共到高速公路上接应周军平有三、四次,每次她都在场,周军伟来接之后,在前面放哨,如果遇到查车就告诉他们好避开检查。

16、原审被告人张碧云的供述证明,她和丈夫张忠阳卖假烟是从2017年开始的,她就帮忙在微信上收取假烟货款。她的微信名是平平淡淡,微信号×××。2017年一天晚上,她和张忠阳、李陈娟、周军平在东莞大排档吃夜宵时。她加了李陈娟的微信,2017年至2018年,她从李陈娟处收取了10笔假烟货款,共计60400元,她收到的假烟货款有些提现到她自己银行卡里面,有些转给了张忠阳。

17、户籍资料证明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刘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均已判刑)在邵阳县口盗得刘某1的铃木锐爽EN150-A黑色二轮摩托车。当天9时,彭某骑着该摩托车到上诉人周军平家中,周军平明知该辆摩托车系彭某等人盗窃所得,仍以1800元的价格向彭某购买了该车用于自用。该车经邵阳县价格中心认证,价值人民币8500元。

2016年6月1日,上诉人周军平到邵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1、到案经过证明,上诉人周军平于2016年6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经鉴定,上诉人周军平收受销赃的摩托车价值为8500元。

3、提取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记录证明,2016年6月30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上诉人周军平购买销赃的摩托车并依法予以扣押,2016年3月31日将被盗摩托车发还给失主。

4、辨认笔录证明,彭某辨认出周军伟就是收购所盗窃摩托车的人。

5、湖南省邵阳县(2016)湘0523刑初156号判决书证明,2015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刘某2、彭某、唐某1、唐某2在邵阳县大木山建材城盗得被害人刘某1的二轮摩托车一台,之后彭某将该车以1800元价格卖给周军平,该4人因犯盗窃罪均已被判刑。

6、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刘某2、彭某、唐某2在邵阳县大木山建材城盗得被害人刘某1的二轮摩托车一台,该摩托车被彭某骑走了,后听说被彭某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军平。

7、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他与刘某2、唐某1、唐某2在邵阳县大木山建材城盗得一辆黑色铃木摩托车。次日早晨,他骑着偷来的摩托车去卖,将该车以1800元卖给他们村一个叫周军平的男子。

8、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盗窃摩托车于当天被彭某以1800元的价格卖到了塘田市镇向荣村庄上周家院子。

9、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明,他们盗窃摩托车被彭某以1800元的价格卖出了。

10、上诉人周军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事实相吻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军平、周军伟及原审被告人张忠阳、李陈娟、张碧云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其中周军平非法经营数额达164940元,张忠阳非法经营数额达156200元,李陈娟非法经营数额达84790元,张碧云非法经营数额达60400元,周军伟非法经营数额达60190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同时上诉人周军平明知是盗窃的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又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易晓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金额达74000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周军平及原审被告人张忠阳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周军伟及原审被告人张碧云、李陈娟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周军平、张忠阳、易晓强、李陈娟、张碧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周军平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周军平收购赃车主要是用于自己生活生产,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周军伟曾因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经营罪,酌情从重处罚。周军平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周军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周军伟只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两次,而不是三次。经查,周军伟协助周军平销售假烟三次的事实有共同作案人周军平、李陈娟的供述,周军伟在侦查阶段所作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周军平、周军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原判根据周军平、周军伟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在法律规定幅度内对周军平、周军伟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易晓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公安机关未将易晓强缴纳的八万元非法所得的证据予以提交,导致原审判决量刑过重。经查,在二审期间,邵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提交了易晓强于2018年8月7日向邵阳县公安局缴纳非法所得80000元的缴款书,鉴于易晓强积极退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二审出现的新情况,本院决定对上诉人易晓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适当予以改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对上诉人易晓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六项及第三项中对上诉人易晓强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0523刑初100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对上诉人易晓强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易晓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易晓强已缴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由收缴机关邵阳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丽忠

审判员罗庆群

审判员罗泽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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