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赣0681刑初322号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贵溪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赣0681刑初32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06
审理经过
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串通投标一案由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8]251号起诉书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迎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K1+140—K1+962.693段)招标。投标期间,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与何某、吴某1、程某、江某、杨某、王某、应某等人约定围标,并讲好开标后中标项目高点卖出,而后由中标公司拿管理费2个点,其余参与围标的公司拿出点费。之后,李某凤等人共联系了6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2月21日工程开标,徐某珠的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1553451.74元。中标后,经曾某红介绍,汪某出16个点(中标价的16%)即1847000元买标,徐某珠分得2个点的管理费231000元,余下14个点66家围标公司平分每家得出点费24500元。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曾某红、徐某珠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凤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某凤、徐某珠等人共计退赃1847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招投标资料、串标公司名单、退赃证明、三被告人的归案及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邵某、程某等13人的证言;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凤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曾某红、徐某珠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曾某红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徐某珠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串通投标罪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K1+140—K1+962.693段)招标。投标期间,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与何某、吴某1、程某、江某、杨某、王某、应某等人约定围标,并讲好开标后中标项目高点卖出,而后由中标公司拿管理费2个点,其余参与围标的公司拿出点费。之后,李某凤等人共联系了66家公司参与围标,2017年2月21日工程开标,徐某珠的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11553451.74元。中标后,经曾某红介绍,汪某出16个点(中标价的16%)即1847000元买标,徐某珠分得2个点的管理费231000元,余下14个点66家围标公司平分每家得出点费24500元。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曾某红、徐某珠被抓获归案;2017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凤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红退赃人民币220500元、被告人徐某珠退赃人民币352500元、被告人李某凤退赃人民币29400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证实本案的受立案情况。
2、被告人李某凤的供述:我之前就和徐某珠、曾某红认识,平时会打电话问招投标的事情,2016年在另一个招投标的现场,徐某珠问我是否要投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我说投了标,徐某珠叫我和她一起投,意思是串标,我同意了。之后,徐某珠、曾某红、邵某、何老师、王某、吴某2、应红利、杨某等人相继给我发了名单,叫我加上自己的公司名字并汇总后发还给他们,我加了联标的公司,这些公司是:我自己的潮洋公司、还有祥华、华某等12家公司;曾某红联标上报公司有中康、鲁某等9家公司;徐某珠上报的有梦远、银广夏等十来家公司;王某上报的有南昌筑博、瑞峰等9家;吴某2上报的有环宇、广某1、赣诚3家公司;邵某上报的有伟涛、瑞和等5家公司;应某上报的有浩桥、王牌4家公司;何老师上报的有旺达、新余水利等6家公司;华州市政是我南昌一姓熊的朋友的公司;杨某上报的有广某2、毅鑫;荣阳公司是谢巧艺发给我的;紫林公司的邱总发过来的;此外宇宙、力量、亿欣、一加这些公司也是上述人员发过来联标的,我不记得谁发的了。我们联标的公司事先约定的内容在我们发的信息里都有:中标单位拿管理费2个点,高点走是指中标后谁出的点数高,谁就做工程,做工程的人就要支付管理费和买标的出点费。徐某珠的精创公司中标后,管理费徐某珠公司收取2%,按工程量1155万元算,点费14个点66家公司每家分到2.45万元,工程是给了曾某红叫的一个人做的,他出了16个点,我领取了12家公司的点费共计29.4万元。
3、被告人曾某红的供述:我是江西海龙公司贵溪负责人,公司授权我在贵溪从事招投标的业务,给了我印章,公司雇了三个人,曾丽娟是我妹妹负责联系业务,黄璐负责帮我做招投标的资料。我用海龙公司的名义参加贵溪硫磷基地纬四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因为招投标项目都是要联标(联标就是围标,大家联合起来共同投标,谁中标后,大家都要分钱,分钱的金额也是事先约定的比例),我就联系了5家参与联标,5家单位有:中康公司、鲁某公司、诚锦公司、金溪县公司、百利公司。我们总联标的公司有67家,我将这5家公司的名称了给联标的另外一个联系人李某凤,李某凤后来将联标的67家名单也发给了我,后来是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因我有一个熟人汪某想做该工程,我就和中标的精创公司联系,在鹰潭汽车站附近的瑞和茶楼谈出让中标工程项目的事项,当时67家联标的单位都派了代表到谈,大约有10来个人在场,到场的每个人都是代表多家公司的,后来谈好中标项目以16个点转让,这个工程让汪某做,我们事先讲好的,中标单位卖了标,中标单位拿2个点的管理费,其余的由另外66家公司平均分配,这次的标是我代表汪某买了,16个点汪某要出工程款1155万元的16%即184.4万元,徐某珠拿2%的管理费余下的161.7万元由66家分,每家公司得到2.45万元,其中我联系的5家公司的钱是我支付的,而我付的钱是汪某给的。汪某是分二次付买标费的钱,第一次在鹰潭的海岸咖啡店当时他带了100万,付了徐某珠2%管理费23万、风险金30万,应红利和李某凤代理的几家公司的出点费;第二次汪某又带了100万在鹰潭信江新区龙腾滨江的一家典当行,付徐某珠、程某、何某还有2、3个人代理的多家公司的出点费。
4、被告人徐某珠的供述:2017年1月份左右,我看到网上有贵溪硫磷基地纬四路工程要招标,我想以我的江西精创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精创公司总部一年收取我管理费2.5万元,其它的事总部不管)、江西海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投标。我就联系了李某凤,说要投标,李某凤说可以,如果中标的话,就将中标项目高点卖出,中标公司可得总工程款2%的管理费,其余的费用所有参投标的公司平分。我就将我2家公司的名称发给了李某凤,此外还联系了双某、梦远、九江公交三家公司进行围标。参加串标的67家公司,我只知道李某凤、曾某红,其他人我不清楚。2017年2月24日贵溪硫磷基地纬四路工程项目开标,精创公司以1155万元中标,中标后我打电话给李某凤,由于多家公司想做这个项目,李某凤就联系了其他参与围标的公司商议把中标项目交给谁做的事情,3月3日我们到鹰潭瑞和茶楼,李某凤、管某等8、9人,其中一部分人是代表投标公司,一部分是代表想承建该项目的公司,我当时讲中标的项目哪家公司出价高就交给哪家去做,想承建的公司就在纸条上写好自己公司的报价,当场公布,曾某红以14+2的点数得到了项目承建权。3月6日曾某红打电话给我,让我到鹰潭火车站的两岸咖啡领取管理费,我去拿了大约23万元,另外精创公司、海东公司各领取2.45万元的出点费,我还代双某、梦远、九江公交三家公司领取了2.45万元的出点费,另外我还收取了汪某支付的招标代理费7万元。3月7日精创公司支付业主的90万履约保证金是汪某先汇到精创公司账户,而后由精创付给业主的。此外我还收取了汪某30万风险金,因为中标单位是精创公司,汪某是买标施工方,必须要在施工过程中保证质量、安全、民工工资,施工结束后没有出事,我就要退回30万风险金。
5、证人邵某的证言:江某找到我说想参与贵溪硫磷项目的投标,问我可否找到几家公司一起参与投标,他已联系了9家公司,我说可以,就找到李某凤,李某凤表示可以一起联标,李某凤说中标后的公司可得中标工程款的2%作为管理费,工程以高点卖给承建方,除管理费外其它费用参与围标的公司平分。我将这个信息告诉了江某,2月23日开标前一天,我将江某用于投标的9家公司名称发给了李某凤,当天晚上李某凤又将参与围标的67家单位名单发给了我,让我确认发给她的9家公司是否在投标名单内。徐某珠中标后就联系我,说可以领取点费了,我就电话通知江某,让他和徐某珠联系,他们怎么联系的我不清楚。江某联系的9家公司是:江西伟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瑞和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东某2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万某1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宇宙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力量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亿欣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一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证人程某的证言:2017年2月,我联系了遂川珠江,万某2、中鼎的童某,泰飞的潘俊一起参与投标贵溪硫磷项目。2月23日下午,我打电话联系了徐某珠,问可否一起参与投标,徐某珠说可以,关于出点费中标后再商量,并让我将参与投标的公司名称发给她。当天晚上,徐某珠将参与贵溪硫磷项目投标的66家公司发给了我,让我核实自己的公司是否在内。3月7日曾某红通知我当天下午到鹰潭信江新区龙腾滨江旁的一家典当行去领取出点费,期间,王某、童某给我打电话让我代领出点费。我到典当行见曾某红还有项目承建人汪某,汪告诉我他以中标款总额的16%取得项目的承建权,其中2个点费用作为管理费交给中标公司,其余66家公司平分,每家公司是2.45万元的出点费,我领取了遂川珠江、泰飞2家公司的出点费4.9万元,代王某领取了6家公司(椿林、乐天、旭日、金巢、东某1、劳务)的出点费14.7万元,代童某领取了4家公司(万某2、中鼎、南昌筑博、瑞峰)的出点费9.8万元,代荣阳公司的谢巧艺领取了2.45万元,共领取了31.85万元现金,我还出具了领条给汪某。
7、证人何某的证言:2017年江西中捷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江西旺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张某、胡某田委派我参加贵溪硫磷项目的投标,投标的事情让我联系李某凤;另我朋友的5家公司(新余市水利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饶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银广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委托投标,我将这7家公司的名单发给了李某凤,2月23日李某凤将参与围标的67家公司名单发给我,让我确认联系的7家公司是否在名单里。中标后,3月初徐某珠给我打电话,让我去鹰潭龙腾滨江小区附近的一家典当行领取费用,第二天我去了,有人告诉我每家公司可分得2.45万元出点费,我就在曾某红那领取了7家公司的出点费计17.15万元现金,之后将钱存入我工商银行账户里,账户尾号1137。
8、证人吴某1的证言:2017年1月我去李某凤办公室玩,李说起贵溪硫磷项目要招标,让我找几家公司一起参与围标,如果参与围标的公司中标的话,我的公司是可以分到钱,我说可以。第二天,我给李某凤打电话,并将我的3家公司(抚州环宇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广某1建设有限公司、江西赣诚实业有限公司)告诉了李某凤,期间李将参与围标的公司大概有60几家的名单发给了我,让我确认我3家公司是否在名单内。2月下旬李某凤打电话说一起参与围标的公司已中标,每家公司可以分到2.45万元,让我到鹰潭市正大街上的一家店铺去拿钱,3月初我去李某凤那拿了7.35万元现金。
9、证人杨某的证言:贵溪硫磷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后,毛某2就找到我说他有2家公司想参加投标,问我有没有认识其它公司的人,找几家公司一起参与联标,然后我找到李某凤问她公司有没有参加投标的,李说参加,我说有人想放2家公司一起参与联标,是否可以,李说可以。开标前我将毛某22家公司的名称(江西广某2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毅鑫建设有限公司)发给了李某凤,开标前一天,李某凤发了一条短信,短信显示有60余家参与围标的公司,我把这条短信发给了毛某2,中标后,李某凤给我打电话说参与联标的公司每家可分得2.45万元的出点费,我联系的2家公司得4.9万元,让我去曾某红那领钱,事后我打曾某红电话,在贵溪市雄鹰大道路口与曾碰面领了4.9万元,钱给了毛某2。
10、证人王某的证言:2017年2月底,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招标,李某凤问我有没有投标,我说投了,李叫我把公司名称发过去一起串标,之后我就发了椿林、乐天、旭日、东某1、劳务5家公司还有金巢和江西社后的名单给她,在开标前一天,李某凤将所有公司汇总之后的名单发给我,总共串标的公司有67家,其中一家江西社后公司因没有交纳投标保证金没有参与分钱。我的6家公司的钱是程某代领的,除了我自己的公司余下的东某1、劳务的钱我给了董某,椿林的钱给了王海敏,乐天公司的钱是我自己的,旭日、金巢的钱给了艾某。我认识的参与串标的有徐某珠、李某凤、曾某红、何某、杨某、应某等人。商量串标卖标的点费是在瑞和茶楼进行的,当时我在场,徐某珠、曾某红、李某凤及我不认识的一些人在,最后曾某红以14+2个点代人买下这个工程,其中2个点是给中标公司,另外14个点是参与串标的66家公司分,按工程1155万元计算,每家分2.45万元。
11、证人应某的证言:2017年2月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四项目工程招标建设,于某把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王牌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凯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志帮实业有限公司叫我找人投标时连在一起,我将这4家公司发给了李某凤,与李联系的公司连在一起,开标后,精创公司中了标,2017年3月初,于某叫我找曾某红拿钱,我到鹰潭火车站拿了4家公司的钱共9.8万元,钱给了于某。
12、证人熊某的证言:2017年2月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施工招标,开标的前二天,我碰到李某凤,李问我有没有投这个标,我说想投,她说有兴趣就把公司名称发给她,我就发了江西华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李某凤,在开标的前一天李发了短信给我,短信内容是60多家公司的名字,后面有管理费2个点什么的。3月初,我接到李某凤的电话叫我打电话给曾某红,我打了曾的电话,曾叫我去拿2.45万元,我因在南昌,曾就转账给了我。
13、证人邱某的证言:2017年2月23日,李某凤问我要不要一起参与贵溪硫磷项目的招标,说多家公司连到一起进行投标,这样就容易中标,我说可以,并把江西紫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告诉了她,当天李某凤发了一条信息,信息是60多家参与围标的公司名称,如果这60多家公司中标,就将标高点卖给他人,中标公司可获得中标款金额2%的作为管理费,其它的钱参与投标的公司平分,24日开标当天我去了现场,中标公司是李某凤所发公司名单中的一家,3月初,曾某红打电话让我到鹰潭市滨江明珠去领取出点费,我去后曾某红叫一男子给了我2.45万元。
14、证人徐某的证言:2017年2月贵溪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曾某红问我是否参与一起联标,我就提供了我的2家公司鲁某、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曾某红在开标前将联标的67家公司名称也转发给了我,在开标过程中,我们联标的一家精创公司中标,按照事先约定,中标公司要将中标工程给一家公司具体做事,我投标时是想做工程的,就找到曾某红说想做这个工程,2017年3月3日曾某红电话通知我去鹰潭汽车站瑞和茶楼,当时有十来人在场,我只认识曾某红,商谈后曾某红代表的一个业主愿出16个点做这个工程,因我预计是14个点做这个工程,就没做到,之后过了3、4天曾某红给了我4.9万元出点费。
15、证人江某的证言:2017年初,我家附近的硫磷化工基地的纬四路要开工建设,公开招标,我想做这个工程,就电话联系熟悉招投标业务的邵某,邵同意帮忙要我出每家8500元,我同意了,后邵某帮我报了10家公司(宇宙、力量、丰厦、亿欣、一加、伟涛、瑞和、水建、东某2、万某1,丰厦公司没有了)到招投标中心,报名后,邵发了10家公司的信息给我,其中包括精创公司。2月24日开标前二天我将10家公司的资质费和利息付给了邵某,24日开标后,我得知精创公司中了标,过了三天,邵某打电话给我说我报了9家公司投标,精创公司不是替我参与投标的,工程不是我做,并发了徐某珠的电话给我,叫我具体与曾某红联系,3月初,曾某红给了我9家公司共计220500元费用给我。
16、证人汪某的证言:2017年3月我打曾某红电话问哪里有工程做,曾说贵溪硫磷项目已经完成招标,中标工程款是1155万元,她说可以帮我联系承包工程。3月初,曾某红打电话问我几个点可以承包工程,我问她其他公司出几个点,她说有出15、15.5个点,我说出16个点即中标工程款的16%,曾某红说可以,2、3个小时后曾某红打电话给我说工程给我做,费用是184.8万元。3月6日我取了100万元就联系了曾某红,我们一起到鹰潭火车站附近的两岸咖啡,当时江西精创工程有限公司的徐某珠,还有其他3、4个人来领取出点费,徐某珠领了37万元,其中30万元是工程风险金,7万元是招标代理费;3月7日,我又取了122万元与曾某红到鹰潭市沿河路信江新区龙腾滨江小区附近的一家典当行,当时徐某珠还有5、6个领取了出点费;我这二次出的钱是向毛某1借的。3月9日,徐某珠让我交115万元工程履约保证金,我将这些钱先汇到徐的账户上,然后由精创公司汇到招标办。
17、证人毛某1的证言:汪某在2017年3月间向其借过337万元,其中现金二次一次100万、一次122万,转账一次115万、是通过其妻子徐艳萍的账户转账到胡会爱账户的。
18、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赣建贵招字[2016]第65号招标文件一份,证实招标项目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纬四路工程(K1+140—K1+962.693段),建设地点贵溪市硫磷化工基地,工程总投资约4213.84万元,本项目招标控制价12837168.6元,期望中标价11553451.74元,投标保证金25万元,网上公告时间2016年12月21日,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单2017年1月26日,开标时间2017年2月21日。
19、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归档文件资料一份,证实招标项目,立项及核准文号:贵发改字[2013]132号,招标代理机构江西省赣州昌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所有投标单位名称,2017年3月2日中标通知书:中标单位江西精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11553451.74元。
20、李某凤提交的串标公司名单一份,证实串标的67家公司名单及王某参与串标的公司是9家,吴某2是3家,曾某红是9家,杨某是2家,李某凤是11家,邵海利是5家,何老师是6家,应某是3家,徐某珠是11家。
21、借条复印件一份,证实汪某于2017年3月7日出具给毛某1的借条,汪某借了毛某1337万元。
22、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暂扣款票据、缴款书各三份,证实被告人曾某红退赃人民币220500元,被告人徐某珠退赃人民币352500元,被告人李某凤退赃人民币294000元。
23、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一份、抓获经过一份,证实被告人曾某红、被告人徐某珠2017年3月10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凤于2017年3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24、贵溪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鹰潭市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鹰潭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曾某红的出生于1980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珠出生于197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凤出生于1983年10月17日,三人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凤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红、徐某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案发后积极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凤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曾某红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珠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十万元,剩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凤、曾某红、徐某珠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进
人民陪审员XX成
人民陪审员葛玲花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甜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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