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8)鄂1182刑初304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8)鄂1182刑初3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8-12-05

审理经过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辩护人邓国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为获取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刘某1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参与串通投标行为有限,情节轻微。2、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1为其经营的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时顺利获取松滋市便民服务中心新建工程项目,联系湖北松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涂某(另案处理)、湖北洈水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杨某1、松滋市首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松滋市建筑工程总公司赵某1、湖北中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某、松滋市龙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某、松滋市创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某1、湖北远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某1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在该项目招投标前,刘某1邀约上述企业负责人在白云旁边私募菜馆吃饭,在饭局上,刘某1明确表示自已想拿下该项目,要求上述参与投标企业予以支持,将投标报价顶着拦标价进行报价。在饭局结束后,刘某1给参与投标企业负责人每人5000元现金及两条1916香烟,以此感谢这些企业在后期投标时给予的支持。上述企业负责人为了配合刘某1拿到该项目,按照刘某1的要求均将投标报价略低于拦标价进行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投标保证金5万元由各自投标企业出资向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该项目于2016年3月30日在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最终刘某1的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中标金额3078.8644万元。

2014年10月,被告人刘某1得知松滋荣成纸业场平工程项目招标的消息,因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不够,遂向罗某(另案处理)打听该项目的运作人(准备投标拿项目的人)的情况,告诉罗某想做该项目意愿,希望罗某帮忙。罗某从涂某处得知该项目系涂某在运作,且得知涂某已联系了具有土石方一级资质的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公司、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古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准备参与投标该项目。罗某与涂某商量将该工程让给刘某1做,起初涂某未同意,后来涂某称可以让给刘某1做,但要好处费250万,且已联系的这四家企业均要缴纳13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由刘某1负责提供。刘某1遂与罗某商定,最终拿下该项目不能超过500万元的费用,具体操作由罗某负责,好处费从保证金内扣除。该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上述四家企业报名参加投标,罗某找刘某1要了130万的现金作为前期费用开支,给了50万现金涂某作为前期费用,随后涂某将上述四家参与投标企业缴纳保证金的银行账号提供给罗某,罗某将账号发给刘某1,刘某1安排人员向指定的重庆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冉某、湖北宏业建筑有限公司李某2、重庆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某、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培雄账户分别转账130万作为保证金,同时罗某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对刘某1声称有五家公司参与投标(实际只有四家公司参与投标),要刘某1向其指定的账号转款130万元。随后,四家企业制作标书参与该项目的投标,该工程项目于2014年10月24日在松滋市招标中心开标。项目分为两个标段,一标段2806.04万元(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二标段4337.56万元(投标保证金80万元),两个标段同时开标,参加两个标段投标的均为上述四家企业。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一标段,中标金额2806.04万元,重庆市圣奇建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二标段,中标金额4337.56万元。开标后,罗某要涂某带刘某1安排的赵守成和刘维斌分别与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湖北宏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洽,商定该工程两个标段均由刘某1实际出资负责施工建设。投标结束后,四家企业保证金除重庆市圣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130万保证退还至涂某妻子杜明梅银行账户,湖北宏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保证金其中50万元退还至涂某银行账户,其余340万保证金均退还至刘某1指定账户后该工程由刘某1的湖北宏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资负责施工建设。该工程因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障碍增加工程量,项目资金迫加到1.5亿余元。

经武穴中兴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在暂未能考虑第

六项“影响工程毛利估算的因素”的情形下,宏兴公司实际承建的三项工程项目毛利估算金额为24301127.71元,其中松滋市便民服务中心新建工程2215895.82元,松滋市临港工业园荣成纸业场平(一标段)13423463.92元,松滋市临港工业园荣成纸业场平(二标段)8661767.97元。

2018年11月9日,武穴市公安局将被告人刘某1违法所得24301127.71元予以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涂某、罗某、杨某1、黄某、赵某1、万某、龚某、陈某1、梅某1、雷某1、廖某、吴某1、冯某、梅某2、雷某2、李某1、杨某2、雷某3、吴某2、佘某、梁某、陈某2、闵某、赵某2、范某、王某、张某1证言;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程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招投标资料;银行账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录像光盘;到案经过;武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刘某1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为获取工程项目,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1当庭自愿认罪,且违法所得已被追退,量刑时均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罚金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1的违法所得24301127.7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伍菁

人民陪审员吴喜云

人民陪审员余凌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媛


上一篇:(2018)鄂1124刑初130号串通投标一...

下一篇:(2019)琼97刑终86号受贿罪二审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