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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1刑初218号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昌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19)赣0121刑初21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串通投标罪

裁判日期:2019-04-12

审理经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9]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明耀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明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龚会保、熊桂华、熊小兵、龚艳华、熊小国(另案处理)等人系参加南昌幽兰镇亭山村千秋堂工程的投标的合伙人。为了中标,2018年11月12日晚,龚会保将4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时任亭山村党总支书记的被告人龚明耀。11月14日,龚会保再次找到龚明耀,并拟好的本应由七名村干部独立填写的7份工程投资额降点系数的纸张交给龚明耀。8时许,龚明耀在亭山村村委会要求参与投标的其他六名村干部按照其提供的降点系数填写,并承诺事后给他们好处。在随后进行的招投标大会上,龚明耀及其他村干部均按照龚会保拟定的数字进行了填写。后龚龙会保因自己将投标书填写错误而导致未中标。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明耀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建议判处龚明耀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被告人龚明耀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熊思云等人的证言,招投标备案文件,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明耀与投标方互相串通,提前确定投标报价,并要求其他村干部按投标方的要求填写降点系数,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明耀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龚明耀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万明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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