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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9 阅读次数:

案  号: (2015)息刑初字第14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7-23

审理经过

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彦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李德发(已判刑)在陈立杰(已判刑)租住的息县谯楼办事处将军路19号屋内开设赌场,用骨牌以推牌九的方式设置赌局。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到息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

明、无前科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同案犯的判决书;证人李

某甲、陈某甲、李某乙、马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张恒

代理审判员樊鑫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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