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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21刑初142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浙1021刑初14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审理经过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玉香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玉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郑玉香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电子游戏机一台、游戏机内的231枚一元硬币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郑敏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许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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