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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604刑初151号任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任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4刑初151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刑诉(2024)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明珍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明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3月8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任明珍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苏CB××**号黑色北京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淮北市烈山区任楼矿专用线行驶至任楼医院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淮北市任楼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2024年3月10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明珍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1mg/100ml。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明珍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任明珍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明珍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任明珍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2024年3月15日,被告人任明珍到淮北市××队××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因本案,任明珍于同日被淮北市××队××队处罚款二千元。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明珍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任明珍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任明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任明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缴纳的罚款折抵罚金,剩余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旭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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