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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4刑初295号​丁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丁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295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3年8月5日,被告人丁某1从被害人耿某处租赁一辆别克GL8汽车,后将该车辆私自抵押给王某借款5万元,并更改自己联系方式。经鉴定,该车辆价值215000元(以下币种同)。截至案发前,丁某1共支付车辆租金一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1家人代为将车辆赎回归还被害人耿某,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丁某1于2024年1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归还财物,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1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丁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归还被害人被诈骗财物,赔偿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丁某1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丁某1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某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文娟

人民陪审员彭飞

人民陪审员苏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慧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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