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211刑初96号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次数:
高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2024)皖0211刑初96号
2024年06月2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04月12日22时46分许,被告人高某1酒后驾驶皖B×××**某某牌货车由繁昌区某某酒店后门停车场往繁昌区某某小区行驶,当从某某酒店后门停车场出口驶出右转到马路上时,和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报警。因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赶到现场的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高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31.6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指控
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的辩解意见
被告人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
理由
被告人高某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1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依法不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高某1的刑期自2024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崔月梅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玉宏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